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5757122号“九州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230号
申请人:北京九州鹰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7122号“九州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83887号“DVALENCIA JEANS及图”商标、第6203552号“九州神鹰”商标、第35644628号“九州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关于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作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九州鹰及图”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鉴于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