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图形”(三维标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374293号“图形”(三维标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710号

       

      申请人: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4293号图形(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162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VIPKID”品牌的卡通形象,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3、具有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VIPKID简介、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在先案件及判决、版权登记证书、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证据、“小恐龙 DINO”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行李牌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背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设计、视觉效果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