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神农艾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3563824号“神农艾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776号

       

      申请人:河南邦慈神农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63824号“神农艾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2102号“神农”商标、第24787171号“神农百草”商标、第4687299号“神农草及图”商标、第1224287号“神农SHENNONG及图”商标、第22324279号“神农汲草”商标、第3567975号“神农百草 神农堂及图”商标、第8930097号“神农及图”商标、第4848528号“神农蜂胶锭”商标、第13637629号“神农草”商标、第3299332号“神农”商标、第31828776号“神农艾”商标、第1404188号“神农草”商标、第33368352号“神农1号回春散DRAGON 1.SPRLING BREAK”商标、第24513501号“神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十一、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四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十二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