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NEW! HOROYOI HONEY LEMON 3%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7270674号“NEW! HOROYOI HONEY

    LEMON 3%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204号

       

      申请人:三得利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70674号“NEW! HOROYOI HONEY LEMON 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03739号“RIO LIGHT LEMON+R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无效,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按照一致的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申请人信息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显著识别图形指定使用在“果酒;含水果酒精饮料”等全部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