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宝小天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1814051号“雪宝小天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891号

       

      申请人:湖南雪宝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14051号“雪宝小天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160844号“雪宝天使”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雪宝国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经复审认为,前述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显示其为申请人的控股股东,其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鉴于两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