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5365662号“天才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42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庄和忠
申请人因第5365662号“天才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068号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068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已经连续三年未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使用,且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被申请人于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使用证明;
2、测量工程合同一份及发票一张;
3、地质详勘合同一份及发票一张;
4、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
5、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若干;
6、天才地产装饰墙外景照片及名片照片各一张。
经复审查明:被申请人于2006年5月22日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该商标于2010年1月7日在第36类保险、珍宝估价、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担保、经纪、典当、不动产评估八项服务上被核准注册,其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月6日。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所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仅有未显示时间的证据6天才地产装饰墙外景照片及名片照片体现了复审商标,其余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未能体现出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在向他人提供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时,将复审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了使用的内容,故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