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4299454号“思维导图 MINDMAPIN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35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董海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299454号“思维导图 MINDMAPI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464号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464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未单独提交证据,仅在其撤销复审申请书中贴附了若干张网页截图以及若干张书籍等实物的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申请人于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其名下相关商标的档案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04年10月8日在第9类计算机等十项商品上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2007年4月21日被核准注册,其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4月20日。除本案以外,复审商标还被案外第三人于2019年4月22日在1.计算机;2.电子字典;3.电脑软件(录制好的)三项商品上提出了撤三申请,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5596号决定书决定复审商标在上述三项商品上予以撤销,该案目前处于撤销复审形式审查状态。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所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在案的相关证据或图片材料,或未显示日期、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显示的内容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无关、或不能表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等,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