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迈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850991号“迈异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202号

       

      申请人:武汉迈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信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50991号“迈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046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3955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所获荣誉及媒体报道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迈异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二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