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292676号“GROU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182号

       

      申请人: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2676号“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70201号“道群The gro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222757号“GROUP MYD GROUP HOLDING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799305号“Sunway Media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197590号“P3 gro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26159号“生命健LIFE VIG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847922号“信通泰克XINTONG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GROUP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