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板蒙山BENMENGSH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3833461号“板蒙山BENMENGSH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093号

       

      申请人:防城港市防城区王峰山水种养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33461号“板蒙山BENMENG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3595号“蒙山”商标、第285418号“蒙山”商标、第3456722号“蒙山”商标、第3727314号“蒙山”商标、第5532826号“蒙山”商标、第16799764号“蒙山”商标、第23301300号“川南茶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且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差异较大,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营地地址截图;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主营地地址截图。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专用期限至2019年9月20日,至本案审理时,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糕;咖啡;糖;甜食”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蛋糕;咖啡;糖;甜食”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蛋糕;咖啡;糖;甜食”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