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紫金润养GOLDENYOU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308006号“紫金润养GOLDENYOU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605号

       

      申请人:瑞丽市天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8006号“紫金润养GOLDENYOU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18796号“GOLDENYOUN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9104号“扬格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4704号“扬格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66912号“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206992号“雪花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027548号“白小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和第36211085号“白小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六、七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六、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 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四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麦乳精、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咖啡、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咖啡、茶饮料商品以外的糖、甜食(糖果)、蜂蜜、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馒头、谷类制品、面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