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589611号“快连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736号
申请人:广州块链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89611号“快连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高显著性,并蕴含特殊含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91627、105178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页面、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特点,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电子标签;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