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389741 - 商评字[2020]第0000048615号 - 申请人:超级联赛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关于国际注册第1389741 - 商评字[2020]第0000048615号 - 申请人:超级联赛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38974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615号
申请人:超级联赛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2020年03月23日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97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129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转让给申请人,申请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7802号、第126976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视觉印象、整体外观、具体服务方式、功能用途、使用目的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类似裁定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与申请商标已为同一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娱乐、体育或文化活动的活动管理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要素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张学军
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