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512436号“五环体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605号
申请人:河南省五环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2436号“五环体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31556号、第6131559号、第30718863号、第2243347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发音、整体含义、组成元素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巨大差异,面临着不同的商业市场及消费群体。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推广后,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上述商标档案信息;宣传推广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