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2638879号“米花鸡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362号
申请人:正大畜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38879号“米花鸡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95594号“米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米花”,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外观及制作原料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故向申请人送达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我局。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申辩意见和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含有文字“米花”,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外观及制作原料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