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378396号“验配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255号
申请人:上海睛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78396号“验配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申请商标名称联想到申请人从事的是与检验、配置等相关的技术行业,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易被公众所识别和记忆,充分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经使用及推广已经取得了较强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验配云”用在指定的眼镜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