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452899号“自然均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850号
申请人:张春禹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52899号“自然均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明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不会使消费者和相关公众对服务的相关特点产生误认,普通消费者以一般的认知水平不会对复审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来源产生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辨识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品质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