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FUSION HVA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679389号“FUSION HVA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907号

       

      申请人:富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79389号“FUSION HVA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04849号图形商标、第6747898号图形商标、第6404845号图形商标、第6057494号“FUSION”商标、国际注册第1408810号“Fusion”商标、第15754645号“FUSION cross cultural fuse及图”商标、第14358508号“FUSION及图”商标、第6600025号“聚变FU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者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词典关于fusion的释义页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FUSION HVAC”与引证商标四文字“FUSION”、引证商标五文字“Fusion”、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文字“ FUSION”、引证商标七、八的独立识别文字“FUSION”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均无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确切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空气调节设备;头发用吹风机;加热装置;自动浇水装置;水箱液面控制阀;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燃料和核慢化剂处理装置;空气调节装置;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蒸发器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农业用排灌机等商品、引证商标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灯泡;灯;灯罩”商标、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电吹风;饮水机”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核燃料加工及减少核放射材料加工装置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冷热饮料机(加热或制冷);水供暖装置;便携式取暖器;气体引燃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