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局_“伊饰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3899195号“伊饰缘”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320号

       

      申请人:王勇超
      委托代理人: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本富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5日对第13899195号“伊饰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查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向我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载的注册号在国家企业注册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该个体户不存在,由此证明被申请人所提交到商标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伪造的。被申请人利用伪造申请证明文件的手段欺骗商标局,骗取了商标注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制度。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结果(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13日申请注册,2015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于2019年11月7日向山东省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城分局发商标函字【2019】32号《关于协助调查商标注册人登记情况的函》,请该局协助调查刘本富(本案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提交的编号为371301600339893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载内容与原始登记内容情况。2019年11月15日山东省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城分局登记注册科回复称通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总业务系统之信息服务个体查询,未查询到注册号371301600339893的个人登记,也未查询到刘本富经营个体工商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等行为。本案中,根据经审理查明1、2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可知,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向我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系伪造的。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