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长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055958号“成长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021号

       

      申请人: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055958号“成长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类的第168653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成长树”与引证商标“成长树”文字构成相同,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复印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