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lieve It Mask Pac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861766号“Believe It Mask

    Pac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570号

       

      申请人:空间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老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61766号“Believe It Mask Pac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26881号“BELIE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33691号“BELIE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Believe It Mask Pack”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外文“BELIEVE”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清洁制剂;擦亮用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香;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