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腾金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5750881号“辉腾金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698号

       

      申请人:深圳市辉腾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正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750881号“辉腾金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245398号“辉腾体育HT huit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广告、商业研究、饭店商业管理”服务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在其余核定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947605号“腾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进出口代理”服务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在其余核定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3、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148603号“辉腾商务HUITENG BUSIN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仍然有效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