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490587号“八卦九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861号
申请人:浙江八卦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90587号“八卦九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30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至2018年12月13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故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已丧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22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63923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颖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