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0129号“TES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152号
申请人:泰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0129号“TES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274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7406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TESY产品在天猫销售的网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在“电脑软件(录制好的);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笔记本电脑”商品上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在信号灯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遥控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控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遥控装置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遥控装置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