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15824号“后900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30

     

    关于第36215824号“后900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479号

       

      申请人:张勇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5824号“后90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9259号“9000;YEARS”商标、第27767125号“九千雪 9000S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数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