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09976号“意澄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2-09

     

    关于第36009976号“意澄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931号

       

      申请人:意澄书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9976号“意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0567321号“中醫 AI”商标、第11678619号图形商标、第7799237号“绿A”商标、第1139993号“响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故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图形化的字母“AI”与引证商标一中图形化的字母“ AI”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治疗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治疗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清洁、宠物清洁、卫生设备出租、园艺学、园艺、花卉摆放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清洁、宠物清洁、卫生设备出租、园艺学、园艺、花卉摆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