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905117号“起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2-09

     

    关于第34905117号“起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574号

       

      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05117号“起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82440号“一起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且经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及游戏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包含相同文字“起用”,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1月10日